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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01 15:36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的管理制度,确保竣工工程尽早投入使用并及时纳入学校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范围,现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竣工验收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和监理单位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我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2.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写和提出验收交接文件是申请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竣工文件不齐全、不正确、不清晰的,不能验收交接。

3.我处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征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和监理单位同意验收意见后(监理公司提供该工程预验收意见),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书、承包合同和施工验收规范等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组织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及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正式验收,并邀请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4.未通过验收的工程,施工单位应抓紧整改,在1个月内(若有特殊原因,最迟不超过3个月)再次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尽快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不得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提前使用为由,拒绝或拖延进行竣工验收和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

5.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或拖延进行竣工验收的,甲方除拒绝对该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外,保修期从竣工验收之日算起顺延。如果影响到学校的正常使用,我方还将向施工单位追偿相应损失。

6.工程在通过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我处提交一份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否则该工程不予办理结算。

二、移交

1.对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我处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移交。

2.接收单位负责日常维护(主要指不在工程保修承诺范围内的内容,如:易损易耗的电灯、水龙头等)。工程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由我处负责联系施工单位进行维修,保修期外全部由接收单位负责。为便于已竣工工程的日常维护和明确责任,未办理校内工程移交手续的工程(由基建处向校资产管理部门移交)不得使用。

    3.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原则上不能使用,但若有特殊情况而提前使用的,其中,未完工程由我处负责协调施工单位进行完善,但已完工程的日常维护(主要指不在工程保修承诺范围内的内容,如:易损易耗的电灯、水龙头等)应由接受单位负责。